首页 | 要闻 | 信息公开 | 工作动态 | 巡视巡察 | 监督曝光 | 在线举报 | 廉政教育

常州阳光信访——诬告追责篇

  来源:常州市纪委监委发布时间:2026-08-17 分享 

信访举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绝不能胡编乱造,张冠李戴,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将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什么是诬告陷害?

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

如何处理诬告陷害行为?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检举控告的分析甄别,注意发现异常检举控告行为,有重点地进行查证。属于诬告陷害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诬告陷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理:

(一)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三)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版权所有:中共常州市新北区纪委监委

单位地址:常州市新北区崇信路8号 技术支持:常州风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苏ICP备:060046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