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新北区出台了《生态文明建设领域问责实施细则(试行)》,这也标志着新北区生态文明建设进入了实质问责阶段,为生态木文明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细则》明确了问责对象、问责事项及问责方式。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及其领导成员、工作人员,有下列八种情形之一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一是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两减六治三提升”等专项行动和生态文明建设重点工作任务进度明显滞后,管理区域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明显恶化的;
二是未全面履行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职责或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三是未落实生态文明保护目标责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环境质量要求等工作进度严重滞后,致使年度目标任务无法如期完成的;
四是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收集处置等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上级交办或通报的环境问题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到位的;
五是未依法受理或者妥善处理群众投诉举报环境污染信访件,引发群体性事件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是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发生后,未及时处置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因处置不力造成二次污染的;
七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落实政府关停或取缔决定不到位的,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干扰、限制、阻碍生态环境和资源监管执法工作的;
八是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