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是街道聘用制人员,不是党员,现任街道办工作人员,这样的对象依旧是监察对象,因为他是行使公权力的人员,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在第三章第十五条,适用的应该是第二项中的“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在龙虎塘街道纪检监察会议室,监审室全体纪检监察干部正结合案例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开展学习讨论中。自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实施以来,龙虎塘街道监审室持续掀起了一股学习热潮,在近两个月,为进一步解放思想,纪检监察干部已经不满足于简单的学习,而是坚持学以致用,利用实际的案例来佐证监察法,灵活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指导工作实践,做到执纪监督全覆盖。
“《监察法》实现了对所有公职人员和行使公权力的有关人员的监察“全覆盖”,补齐了这些短板。”监审室工作人员钱余结合《监察法》可适用的对象的规定,对照《监察法释义》进行学习交流时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