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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说纪:“失职””不是小事

来源:纪委发布时间:2016-08-23 分享 
  2015年1至5月,湖北省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检查组抽查发现,武汉市洪山区部分党政机关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比较突出。区内部分单位多次发生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违规公款吃喝等问题。刘涛作为洪山区委书记,对此应承担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的责任。杨琼鹏作为时任洪山区纪委书记,应承担落实监督责任不力的责任。2015年7月2日、6月18日,刘涛、杨琼鹏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刘涛被调离区委书记岗位。
  有些人会想,到底什么样的行为才是“失职”,才会触及这条底线,被认定为违纪行为呢?今天,我们就来说一说“失职”。
  “失职”如何处理?
  新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在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行为的;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从规定来看,构成失职有以下几点必要条件:1、侵犯的客体是党组织的正常的管理活动。2、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党组织负责人。这里的“党组织负责人”,既包括各级党委(党组)及其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又包括党的基层组织的负责人。3、在主观上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无意。
  到底如何做?
  单位领导人被追责,源于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缺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是对党章规定的重申,是各级党组织职责所在、使命所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面。
  从党的十八大以来正风反腐和巡视情况看,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党的建设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党的领导虚化弱化淡化,是许多地区和单位的共性问题,也是导致各种乱象出现的总病根。对此,中央多次强调要抓住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用好责任追究这一“杀手锏”,督促各级党组织扛起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山西出现塌方式腐败,中央对省委领导班子进行了改组性质的调整;湖南衡阳贿选案、四川南充贿选案中,相关党组织负责人被严肃处理……据初步统计,今年上半年,中央和省区市共点名道姓曝光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被追责的典型案例100多起。
  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党纪处分条例》在修订中,将“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作为一种违纪行为专门予以明确,以刚性约束向各级党组织及负有领导责任者扬起了“鞭子”,使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追究更加切实可行。在《党纪处分条例》面前,那些对全面从严治党认识跟不上、工作不落实,不敢担当、不敢负责、躲躲闪闪、遮遮掩掩的领导干部,必将面临“挨板子”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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