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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区:坚持“三个注重” 实践“四种形态”

来源:纪委发布时间:2016-05-31 分享 
  今年以来,新北区坚决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在把握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过程中,努力做到“三个注重”,既用纪律盯紧“关键少数”,又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
  注重挺纪在前。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必须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一是加强教育引导。认真抓好《党章》、《廉洁自律准则》、《党纪处分条例》等党内主要法规的学习贯彻,通过专家辅导、主题宣讲、廉政测试等多种形式,教育督促广大党员干部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讲规矩,自觉同党中央和省、市、区委保持高度一致。年初,高新区专门召开学习贯彻两项法规专题辅导报告会,邀请省纪委案件审理室主任李桂琴来区作专题辅导,并突出抓好区、镇(街道)两级300余名领导班子成员这个“关键少数”。二是补齐制度短板。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和市委、区委实施意见,会同相关部门细化完善《零星工程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干部监督信息沟通办法》等民主决策、干部管理领域相关配套制度,扎紧扎牢制度的笼子。推动开展制度精简规范化,梳理党风廉政建设规范性文件116件,废止32件、失效41件、保留43件。三是强化纪律督查。加强对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基层存在的不守纪律、不讲规矩、制度执行乏力问题。今年以来,紧紧围绕区、镇两级党委、政府、人大和区政协以及纪委换届工作,会同组织部门组建3个严肃换届工作纪律工作督查组,开展现场督查30余次,查核群众信访举报4件,切实加强对换届风气的监督检查,确保换届风清气正。
  注重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当前纪检监察工作理念的重大转型,必须努力在实践中探索运用“四种形态”的有效方式,治病树、正歪树、拔烂树。一是谈话函询常用。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常态化监督,制定出台《关于对区管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谈话函询的暂行办法》,对党员领导干部在廉政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咬耳扯袖,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今年以来,已对区管党员领导干部谈话13人次、函询17人次。同时,运用谈心谈话方式对受处分党员干部进行回访教育,准确把握思想动态,帮助甩掉思想包袱。二是处理处分并重。对触碰纪律底线,但问题不太严重,能够主动说清情况,并且付诸改正行动的党员干部,给予一定的党纪轻处分或组织处理,充分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今年以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类党纪轻处分11人,党纪轻处分比例占党员干部纪律处分总数的比例达78.6%。同时,用好纪检监察机关对组织处理的建议权,建议组织部门给予组织处理1人,充分发挥调离、降职、免职等多种组织处理措施的作用。三是依纪依法严惩。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对严重违反党的纪律,问题性质严重的党员干部,坚决给予党纪重处分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法律责任。今年以来,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类党纪重处分3人,占比21.4%。
  注重理顺关系。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必须理顺“三种关系”,有效防止监督执纪方向偏离。一是理顺“两个责任”之间的关系。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对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提出的共同要求。在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过程中,纪委(纪检组)必须切实找准职能定位,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实践中,区纪委主动协助区委落实“两个责任”实施意见,研究起草“两个责任”清单制度,制定出台《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关于开展“一案双查”强化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等,在种好自己监督“责任田”的同时,不断推动主体责任落实到位。二是理顺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纪检监察干部在履行职责时,既是监督的实施者,也是被监督的对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同样处于被监督对象的纪检监察干部同样适用。实践中,区纪委严格落实“打铁自身硬”、“正人先正己”的要求,制定出台《纪检监察系统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实施意见》、《办案人才库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全方位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监督,坚决防止“灯下黑”。三是理顺惩戒与保护的关系。惩戒问责只是方法,保护教育才是目的。实践中,区纪委坚持严格管理和热情关心相结合,在严肃查纠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同时,不断激励和保护广大党员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目前,区纪委正会同组织部门积极探索党员干部容错免责机制,力争把在推进改革中因先行先试出现的一些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真正从体制机制上鼓励干部放手放胆干事创业,不让干事创业者受委屈、有顾虑、背包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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