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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说纪:挺纪在前,确保换届好风气
来源:纪委
发布时间:2016-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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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2011年10月,四川省南充市委五届一次全会前,时任仪陇县委书记杨建华用公款80万元,向部分可能成为市委委员的人送钱拉票,通过拉票贿选当选市委常委。在对该案件调查中,四川省委还根据线索彻底查清了此次党代会之前在南充市有关干部民主推荐中存在的送钱拉票问题。经查,上述问题共涉及人员477人,其中组织送钱拉票的16人,帮助送钱拉票的227人,接受拉票钱款的230人,涉案金额1671.9万元。
【案例分析】
一、本案中,杨建华在选举中为达个人目的,通过向相关人员赠送钱物进行拉拢等手段获取选票的行为,是典型的拉票贿选行为。《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杨建华贿赂拉拢的手段,侵犯党章赋予党员的权利,妨碍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构成侵犯党员选举权的违纪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条,应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
二、杨建华使用行贿手段进行拉票,干预党内选举,违反组织纪律,败坏党风,侵害民主,破坏了党的集中统一,是违背组织原则的非组织活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应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本案中,杨建华用于行贿的金额高达8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杨建华权利欲望膨胀,自以为通过这一系列运作就能够获得更高的职位,殊不知,不仅他的这番“努力”将付之东流,并且他的一系列所作所为也将受到严惩。2015年9月15日,人民法院根据最终查明的犯罪事实,判处杨建华犯行贿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
【友情提醒】
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乌烟瘴气的非组织活动,是对组织权威和选举纪律的公然藐视和挑战。采取送钱拉票等方式干预选举,违反组织纪律,败坏党风,侵害民主,破坏党的集中统一,根据纪律处分条例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今年是换届之年,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坚守党性原则,绷紧纪律之弦,绝不能为了个人或者小团体利益触犯纪律底线。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条例原文:
第七十条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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