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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说纪:“妄议中央”那些事儿

来源:纪委发布时间:2016-03-25 分享 
  2015年底,中央纪委通报河北省委原书记周本顺立案审查结果时,起头就是“经查,周本顺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重大问题上发表违背中央精神的言论”。一时间,“妄议中央”一词火了起来,甚至有网友调侃,在家议论一下“延迟退休”政策不会属于违纪行为吧?那么到底什么样的行为会触及这条底线,被认定为违纪行为呢?今天,我们就来说一说“妄议中央”那些事儿。
  到底什么是“妄议中央”?
  2015年12月,中纪报报道了一起“身边”的典型案例。某市公安局副局长吴某,中共党员。一个周六的午后,在家休息的吴某闲来无事,便打开微信浏览朋友圈。其间,他看到一篇关于“一国两制”的文章,觉得“甚好”,便轻点手机屏幕进行了分享,并罔顾“一国两制”政策出台的背景与实际,发表评论大肆抨击、公然否定。吴某这个看似平常、随意的举动,其实违反了很重要的一条政治纪律——妄议中央大政方针。
  为什么说吴某的行为属于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呢?新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视情节给予党纪处分。从规定来看,妄议中央有三个必要条件,缺一不可:其一,构成违纪的关键是妄议,既对中央的大政方针发表妄言妄语;其二,构成违纪的形式是通过上述渠道和场合,使不特定人或者特定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发表看法;其三,该项行为的动机、目的或造成的后果是破坏了党的集中统一。
  从这起案例的具体行为来看,“一国两制”是中央为了实现祖国和平统一而提出的基本国策,并且在解决香港、澳门问题中得到成功运用。吴某身为共产党员,不顾“一国两制”基本国策出台的历史背景和实践意义,大肆抨击、公然否定,显然属于妄议。同时,吴某社会关系广、朋友杂,微信朋友圈人数众多,具有相当的公开性,其通过微信朋友圈妄言妄语,被广泛转发,造成了恶劣影响,破坏了党的统一。可以看出,吴某的行为同时满足了“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的三个条件,属于违纪行为。这起案例告诫我们广大党员,即使是在微博微信等相对私人的“地盘”上,也要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不可随意任性地转发、评论国家大政方针。
  禁止“妄议中央”会扼杀党内民主么?
  有人担心,新《条例》加入了对“妄议中央”的禁止性条款,这将会使党内生活陷入“只唯上”的氛围,会限制党内民主。中央纪委法规室主任马森述针对这个问题曾作出解释,禁止“妄议中央”正是基于《党章》在总纲中对民主集中制的规定。党中央在制定重大方针政策时,会通过不同的渠道和方式征求各方意见建议,有关党组织和党员可以通过当面、会上、台上这些渠道来发表自己的意见建议。
  有人还说了,一把手搞“一言堂”,党员发言表决与“一把手”相左,被扣上“妄议中央”的帽子怎么办?这个也大可不必担心,新《条例》在第七章中规定了诬告陷害党员的处分,至于到底是“妄议中央”还是“诬告陷害”,可让纪委来评判。
  另一方面,如果党员对党通过的决议和政策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因此,会扼杀党内民主是对“妄议中央”的断章取义,党员对党的工作通过正常渠道,提出意见是没有问题的。
  “妄议中央”是全面从严治党环境下的新要求?
  1997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就已经规定,对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要给予党纪处分。在2003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也提到了相同的内容。
  此次新《条例》是在前两个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些新表现形式的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与处分,即对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要给予党纪处分。可以说,新规定并不是“横空出世”,而是在继承原来规定基础上的新的具体表现形式,体现的核心仍然是对党员政治纪律的严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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