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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说纪:公序良俗不可违

来源:纪委发布时间:2016-10-21 分享 
  【典型案例】
  2014年4月29日,三门峡市卢氏县文广新局原局长贾建涛等人到河南广播电台商洽“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演出活动有关事宜。午餐期间,贾建涛违规饮酒。午餐后,贾建涛与司机到省广电局停车场取车回卢氏县,发现自己乘坐的车辆被另一轿车堵住无法驶离,他拨打了后车车主张某的手机,对方没有接听,他便直接将后车上的雨刮器掰断扔到地上,然后跑到河南广播大厦的10楼办公室寻找张某,并在办公区域大声喧哗。随后,保安赶来,将其带下了楼。
  据媒体报道,车主张某回到广电局院内,听说自己的车被损毁,立即拦住准备离开的贾建涛要求赔偿。“醉酒的男子先是坐在车里大骂,然后下车撕打张某。”一些目击者称,张某被扯拽了20多米,胳膊多处淤青红肿。
  此事被河南广播电台及网络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案例分析】
  党章规定,党员有义务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本案中,贾建涛不仅在工作时间违规饮酒,在处理自己的车辆被堵情况时,还作出了不文明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明确了“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属于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并对处分情形作了规定。
  4月30日,经卢氏县委研究决定,免去贾建涛文广新局局长职务。通过调查取证、核实其违纪情况后,经卢氏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条例原文】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友情提醒】
  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专设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虽然该章位居六大纪律之末,且只有四条,篇幅在六大纪律中最短,但这绝不意味着生活纪律不重要,甚至可有可无。相较而言,工作纪律重在规范党员干部“八小时之内”的“公共职责”,生活纪律则重在规范党员干部“八小时之外”的“私人生活”。生活纪律是党的性质的必然要求,体现的是对广大党员的爱护。
  身为党员干部,无论“八小时之内”还是“八小时之外”,都应该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不但要把党的先进性体现在工作和学习上,更要体现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切实做到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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