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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说纪:对违反换届纪律行为坚持“零容忍”

来源:纪委发布时间:2016-09-30 分享 
  最近,中央通报了查处的辽宁拉票贿选案。45名拉票贿选的全国人大代表被确定当选无效,523名涉案的省人大代表已由原选举单位接受其辞职或被罢免终止了代表资格。在衡阳破坏选举案、南充拉票贿选案之后,辽宁拉票贿选案再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对这一案件的查处,充分体现了中央全面从严治党、净化政治生态的坚定决心,彰显了违规必究、执纪必严、有腐必反的鲜明态度。搞好换届选举工作,必须严明换届纪律,坚决整治不正之风,对违反换届纪律的行为坚持“零容忍”。今天,我想说一说换届纪律。
  违反换届纪律如何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七十条: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第七十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二十条: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到底如何做?
  (一)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相关规定
  1、严禁拉帮结派。对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的,一律给予纪律处分。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损害干部选拔的公正性,更是违反政治纪律的表现。
  2、严禁违规用人。对突击提拔调整干部、超职数配备干部和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的,一律宣布无效,并视情节对相关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3、严禁跑风漏气。对泄露、扩散涉及换届人事安排等保密内容的,一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严禁造假骗官。对篡改、伪造干部档案材料的,一律对相关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二)严格遵守选举纪律相关规定
  1、严禁拉票贿选。对在民主推荐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一律排除出人选名单或取消候选人资格,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参与或帮助他人拉票贿选的,比照为自己拉票贿选的行为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2、严禁干扰换届。对造谣、诬告他人或者妨害他人自由行使选举权的,一律严厉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严禁“买官卖官”、“跑官要官”
  首先,严禁买官卖官。对以谋取职务调整、晋升等为目的贿赂他人或者收受贿赂的,一律先停职或者免职,并依纪依法处理。在纪律层面上,这是严重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法律层面上,“买官卖官”还涉嫌违法。日前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意味着,卖官、买官者只要收、送1万元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金额越大,刑罚越重。
  其次,严禁跑官要官。对采取拉关系或者要挟等手段谋取职务或者职级待遇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对于“跑官要官”行为,视情节轻重,虽然不一定给予纪律处分,但一定会进行组织处理,一律不得提拔使。
  (四)严格落实“两个责任”
  对在换届中,领导干部因履责不力,导致本地区换届风气不正、换届纪律松弛、换届选举出现非组织活动等问题的,一律严肃追究其责任。职能部门因不认真、不正确履行换届风气监督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律严肃追究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责任。对违反换届纪律的问题线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执行查核工作责任制不力,出现通风报信、跑风漏气、泄密失密问题的,一律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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