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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理财”理来牢狱之灾——新北区罗溪镇王下村委原会计何某某贪腐案例剖析

来源:纪委发布时间:2015-08-28 分享 

  监狱中,何某某看着窗外的高墙,两行懊悔的泪水不自觉地从眼眶中流出。

  一名普通的村会计缘何会走上犯罪的道路?

  初尝甜头欣喜万分

  何某某是这样介绍自己的,“我本来是一名普通的农村妇女,农闲时在工厂上班,农忙时下地耕种。如果不是罗溪镇王下村委时任党支部书记羊某某,我也不会到王下村担任副主任、村会计,让自己走上这条不归路。”

  说到这位罗溪镇王下村党支部书记羊某某,村民都称他是“点子王”,不过这位“点子王”整天想的却是如何让自己发家致富。

  2004年3月的一天,羊某某找来何某某,想要俩人合伙出资40万元购买塔吊用于租赁经营获取利益。但是,何某某只是一名普通的村会计,拿不出那么多钱来合伙经营。于是,羊某某提出找时任罗溪镇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以下简称罗溪经管站)负责人的谢某某帮忙,想办法将罗溪经管站名下的征地补偿款定期存单取出来,作为银行贷款的质押担保。何某某听后,觉得这么一来不用自己出钱,二来还有钱赚,于是也就同意了。

  后来,何某某和羊某某二人找到谢某某说起质押担保的事,并承诺事成之后不会忘了谢某某的一份。谢某某觉得这事有利可图,没有多想,于是也就答应了。没过几天,谢某某就从罗溪经管站名下取出一张70万元的定期存单。很快,羊某某和何某某就用这张存单到原汤庄信用社以何某某的名义获得贷款40万元,用于购买塔吊。

  2005年3月,何某某和羊某某在贷款到期前归还了40万元贷款,将存单还给了谢某某,并商议再次以存单进行质押担保。谢某某拿到存单后又以这笔款项重新办理了一张金额为70万元的定期存单,再次到原汤庄信用社用于质押贷款。何某某、羊某某又再次以何某某的名义获得了60万元贷款继续用于塔吊经营。

  2006年3月,何某某、羊某某归还了60万元贷款,将定期存单也还给了谢某某。三人觉得这次合作非常成功,神不知鬼不觉,心底都暗暗地高兴。

  投资理财贪欲膨胀

  有了上一次的“致富”经验,何某某的内心也开始渐渐“活络”了起来。

  2007年,罗溪镇王下村委开始进行新农村居民点建设,村委收取的资金包括公建设施配套资金、建房款等,按照规定要统一纳入镇里管理、统一作账,使用时由镇领导批示。但是王下村委提出资金由镇里统一管理的话,动用资金麻烦且成本高,提出要自行管理资金。后经开会确定由村委自行收取、保管、使用建房资金,并自行作账,其它资金纳入镇收付中心统一管理。

  但是,按照规定村委只能在镇收付中心设立一个账户,不能再开设其它账户。于是,何某某以自己个人的名义办理了一张银行卡,用于存放收取的建房款。渐渐地购房的村民越来越多,何某某银行卡上的建房款也越来越多,找何某某“办事”的人也越来越多。

  2011年4月,当时在江南农村商业银行汤庄支行担任行长的卢某,听说王下村委搞新农村建设预收了建房款,为拉存款找到何某某,同时指点何某某“若建房款近期不用,可以在银行存七天通知存款,这样利息较高”。何某某听了,觉得这是个“发财”的好机会,于是答应了。几天后,何某某将建房款500多万元转到了汤庄支行,“理财”所得的利息也被何某某用于日常开销。

  2011年9月、2011年12月,谢某某为了帮其姐夫的朋友“拉存款”,先后两次找了何某某帮忙。由于何某某与谢某某平时交往就比较多,何某某就爽快的答应了。不久,何某某先后存款500万元和300万元到指定的银行。因为这两次的帮忙,谢某某先后给了何某某35000元和6000元。刚拿到这些钱时,何某某还感觉有些害怕,认为“没有几天时间,就有这么多钱,这钱来得实在是太快了”,但是渐渐地她觉得“建房款始终是在银行的,没有什么风险,谢某某给的钱是自己帮了她的忙,是自己该得的”。

  但是,何某某万万没想到的,正是因为自己不断“倒腾”这些建房款,才会让自己越陷越深。

  东窗事发欲盖弥彰

  2012年6月,新北区开展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专项督查,由区纪委牵头的督查组发现王下村委虽然进行了新农村居民点建设,在村账上却看不到建房款,于是找来何某某了解具体情况。但是,何某某支支吾吾说不清楚,也始终不肯拿出银行交易记录。

  在这之后,虽然表面上看王下村的问题并未掀起多大波澜,但实际上调查工作却仍在深入进行着。

  何某某在被纪委找过以后,开始坐立不安,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她知道纪委找她肯定没有“好事”,自己做的事情要是被发现了的话,肯定要出“大事”,她不断思考着应对纪委的对策。

  何某某绞尽脑汁,终于想出来两条所谓的“对策”。一是如实交待以自己名义在银行保管建房款的事情;二是自己偷偷把“利息”补上,就算到时纪委问到的话,可以说自己“没有”拿利息。有了这两条“对策”,何某某的心渐渐平静了下来。

  然后,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何某某最害怕的事情终于还是发生了。2012年12月16日,新北区纪委对何某某的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在调查期间,何某某面对一叠叠厚厚的证据材料,如实交待了自己拉存款、办理七天通知存款业务,以及与羊某某、谢某某合谋挪用公款用于塔吊租赁的事实。随后,何某某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13年11月25日,何某某被新北区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3年12月25日,新北区纪委给予何某某开除党籍处分。羊某某和谢某某也因犯挪用公款罪,受到了法律和党政纪的严肃处理。

  办案者说:

  天堂与地狱往往只在一念之间。何某某身为一名村会计,应该认真履行好集体资金保管职责。然而,面对金钱的诱惑,她却将集体资金作为自己生财的工具,不惜铤而走险,走上违法违纪的道路。

  此案带给我们三点警示:

  一是法纪意识太薄弱。物必先腐而后虫生。一些农村基层党员干部文化素质低,党性观念差,法纪意识弱,不学法、不知法、不懂法。何某某等人一直认为将集体资金用于自己的营利活动或者借给他人用于经营活动,只要资金能及时偿还,对集体利益不造成损失,就不构成违纪违法。同时,部分农村基层党员干部不注重学习,不主动提高自身的党性修养,放松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在权力面前没能很好克服自身的贪利心理和侥幸心理,不能妥善处理权、责、利的关系,为权利和金钱所诱惑,铤而走险违纪违法。

  二是制度执行不到位。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就如何加强农村财务规范化管理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规政策,各级农村经济管理部门通过多年的摸索与实践,在农村基层组织中建立了一套包括村账镇管制度、财务公开制度、民主理财制度等在内的较为完善的农村财务管理制度。这些法规政策和制度的出台,对规范农村财务管理、增加农村财务运行透明度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我们在办案中发现,农村财务管理制度在执行方面存在很大的问题:上级主管部门对下拨的资金检查监督不到位,村务公开不透明,审批手续不健全。有的村村干部更换频繁,离任干部以种种理由不移交账目及资金;有的村各种资金下拨之后,大多以白条入账,收支凭证缺失;有的村集体收入到手后,隐报瞒报不入账,以便挪用侵占;有的村干部糊里糊涂,进多少钱,花多少钱,征收多少钱,上缴多少钱,全凭感觉;有些村干部甚至把公款和个人钱财放在一起,随意支取使用,白条子下账、假票据入账、审批手续随意等现象严重。财务管理制度成了写在纸上、挂在墙上的摆设,没能真正得到规范有效的贯彻执行,没能真正发挥“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作用。何某某之所以能够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不断利用建房款投资理财,就是因为其不严格执行相关财务制度,使资金脱离监管,成为为个人谋利的工具。

  三是监督管理常缺失。农村基层党员干部权力的行使缺乏有效监督。在内部监督方面,大小事情都是由“一把手”或少数村主要干部商议决定,对村务的议、决、行均是一竿子到底,村民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在外部监督方面,乡镇党委政府对村级干部管理、财务管理过于粗放,不出问题便无人问津,在具体业务上,虽然规定了监管程序,设置了监管环节,指派了监管人员,但由于缺乏相应的问责机制,此类监管基本流于形式。部分职能部门和主管部门没有很好地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中只重视布置任务、下达指标,不重视具体落实情况和落实措施,更没有深入实际考察、指导、检查监督基层工作开展情况,导致农村基层干部工作随意性大,缺乏监督制约,出现集体腐败。何某某案件中,镇经管办对该村在新农村建设居民点过程中收取的巨额建房款、公建设施费存在管理不严的问题,致使上述资金长期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为违纪违法现象的产生,提供了可趁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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