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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区“四个明确”防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廉政风险

来源:纪委发布时间:2014-11-26 分享 
  一是明确项目范围。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常州市新北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的规定》,给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全区各级、各类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政府融资(借贷)资金、区内国有企业和集体自筹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的变更戴上“紧箍咒”,提高工程建设领域防腐免疫力。二是明确监管职责。各部门按照对口职责各司其职,监察部门负责监督项目执行情况,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工程变更技术合理性及工程变更范围,财政或审计部门负责评审工程变更价格,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变更项目招标方案。三是明确审批程序。将工程变更分为单项或累计10万元以下、10至50万元、单项50至200万元或累计500万元以下、单项200万元以上或累计500万元以上四类,详细区分每一类别的变更方案和预算审批程序,严格管控,及时发现并纠正化整为零或分解申报的违规行为。四是明确责任追究。履行“再监督”职责,加强对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工程建设、土地使用等领域失渎职案件的责任追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过向所在单位通报反馈情况、询问约谈、提出整改建议、发出监察建议书等,督促整改落实,对相关党员干部进行责任追究。今年以来,共开展专项督查活动26次,提出整改建议21条,发出监察建议书1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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