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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机制规范管理 为办案提供案源保障
来源: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3-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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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新北区纪委按照“集中管理、及时备案、集体排查、跟踪督办、定期报告、严格保密”的原则,加强和规范案件线索管理,提高案件线索管理工作的质效,推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今年来,通过对案件线索集中管理,为案件部门提供自办案件线索10件,已立案查处5件,通过公检法部门获得案件线索54件,已立案查处31件,为查办案件提供了有力的案源保障,夯实了工作基础。
一是完善机制,集中管理。区纪委相继出台了《案件研判实施办法》、《案件线索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区纪委主要领导亲自抓案件线索管理工作,对重要线索及时处置。明确案件监督管理室承担线索集中管理职责,具体负责案件线索的备案登记,建立台帐,有效管控,对纪检监察案件线索进行集中管理。
二是集体排查,分类处置。建立案件线索集体排查机制,由委局主要领导召集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室负责人参加,对案件线索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处置意见,工作中根据实际情况把定期排查与随时排查、全面排查相结合,多层面反复排查。并根据案件线索的时限要求、线索来源、可查性和价值大小等因素,将案件线索分为拟立案、初步核实、暂存、留存、了结等五类,进行分类处置。对各类案件线索要定期进行分析梳理,形成在手案件线索分析报告,经分管领导批准,对案件线索类别适时进行调整,条件成熟的适时进行调查。
三是落实责任,全程督办。明确各职能室、各下级纪检监察组织主要负责人是业务范围内案件线索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案件线索要明确专人负责,逐件登记,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不得私自隐匿或扣押,不得擅自转递或处置。在案件线索管理等过程中,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保密纪律和规定。案件监督管理室对交办案件线索办理情况进行全过程督办,随时掌握和协调案件查办进程。
四是动态调整,强化合力。案件监督管理室对案件线索每季度进行汇总分析,对经集体排查认为无可查性等情形的案件线索,报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另行保存。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审计等有关执法部门的沟通联系,定期从执法部门收集案件线索,平时注重从媒体、网络、社情民意等渠道获得案件线索,为查办案件提供坚实案源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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