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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反映:都市“村官”怪象应引起重视
来源: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3-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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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期间,北京城区的一名村干部将儿子的婚宴摆到了国家会议中心,并连摆3天流水席,引发舆论热议,也再次将都市里的“村官”这一怪异的群体暴露在公众面前。
怪象一:小“官”巨贪、小“官”巨富。在过往的反腐败案例中常发现小小“村官”变身千万元、亿万元身价,特别是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大城市发展过程中演变而来的“城中村”的村干部。今年2月,被举报坐拥20亿元身家的深圳市龙岗区南联社区“村官”周伟思,其在旧城改造项目中曾收受一房地产公司逾千万元“好处费”。广州车陂三名村干部一面协助政府管理征地补偿费,一面又帮助承租人用假证套取巨额补偿,收受“提成”达1537万元。在城市化过程中,村多已改为社区,村民也都转化为“城里人”,但这些“村官”还保有对原先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以及开发带来的红利,这些转为社区的“城中村”、“城郊村”变成了“村官”敛财的热土。
怪象二:亦官亦商,当村官是兼职。多数涉案“村官”的共同点为既是城区村(社区)的主任、副主任,同时又兼任村属企业的董事长或副董事长,如深圳市龙岗区南联社区“村官”周伟思,他是南联社区工作站常务副站长和南联股份合作公司副董事长,自1982年开始做生意。在城市化过程中,这些掌握着村集体资产大权的“村官”游走在村民和开发商中间,集体资产也就在运作中变成了私人财产,或者通过牺牲村民集体利益换取开发商给个人的好处,从而成了“巨富村官”。
怪象三:两头都不靠,谁都管不着。法律对于收受贿赂的“村官”不存在“管不到的问题”,但多数“村官”处于犯罪与违纪违法的“灰色地带”,其身份上的特殊性导致对其监管的盲区。村干部不是公务员,不受国家禁止公务员经商的有关规定的限制。现实中一些地方只是由镇(街道)一级出台一些内部文件,作出一定的“软要求”,比如村(社区)干部应专心于村(社区)管理工作,上班时间不可用于经营,但这样的“规定”约束作用微乎其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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