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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区积极对接新刑诉法 加强案件查办工作
来源: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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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针对新刑诉法对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查办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北区纪委、监察局积极研究、主动对接,不断加强案件查办工作。
一、积极研究,更新办案理念。新刑诉法在很多方面都做了重大修改,新北区纪委、监察局主动适应刑诉法修改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新要求,更新办案理念,找准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着力抓好修改后刑诉法的学习贯彻,在委局内部召开专门学习研讨,并邀请市纪委审理室同志作辅导讲座,进一步提高执纪办案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二、加强监督,转变办案模式。新刑诉法关于“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取证由办案人员出庭说明”以及“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等规定,使刑讯逼供、暴力胁迫取证的办案方式已经没有任何生存空间,办案取证如不严格依纪依法、不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则不但会使案件中的这些证据被排除适用,导致案件前功尽弃,还会因非法取证出庭说明情况程序给办案人员个人及单位带来不良社会影响甚至自身的违纪违法。因此,在案件查办时我们要求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充分发挥办案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一方面加强说服教育、思想工作方法和技巧的学习运用能力,来获取当事人的口供,另一方面加强对口供以外物证、书证等客观证据的收集能力,办案模式必须从以前的“由供到证、口供中心”转变成“由证到供、以证促供”的方式进行。
三、充分利用,优化办案方法。新刑诉法规定行政机关也成为刑事案件的证据提供者,省略了以前证据转换的麻烦,但只能是物证、书证、视听材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而不是口供、证言等言词证据。对此,我们充分利用新规则,外查工作应尽量使用监察机关的名义进行取证,并依法运用监察机关的调查权,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依法暂予扣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责令保全与案件有关的财物,责令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解释与说明问题,建议暂停执行职务以及查询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和提请法院予以冻结等,优化办案方法,使案件查办更加高效有力。
四、主动对接,加强办案合作。新刑诉法首次明确授予检察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权力,并规定运用技术侦查措施采集的材料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同时,新刑诉法进一步完善了监视居住制度,确立检察机关在排除非法证据的调查核实工作中发挥主体作用。因此,新刑诉法实施后,检察机关在反腐败查案工作中将占据法律优势地位,而纪检监察机关在反腐败组织协调等方面的优势也很明显。面对新刑诉法颁布后的法律环境,新北区纪检监察机关主动与检察机关加强合作,与区检察院召开了新刑诉法形势下加强反腐败协作专题研讨会,并在实际工作中从案件线索、调查、移送等各方面进行无缝对接,形成办案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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