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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区全省首推安置房维修“养老金”
来源: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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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安置房在老化过程中维修资金难以保障的问题,经过反复调研、论证和分析,新北区在全省率先出台《新北区安置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一是以人为本,维修资金交存体现人文关怀。集体土地上房屋动迁安置的产权调换房,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无需安置房业主(动迁人)个人交存,由开发建设单位代动迁人交存。安置房业主转让安置房时,买房人则要按规定标准交存专项维修资金。二是严格执行,维修资金使用与拨付体现基层实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坚持“政府所有的先用,个人交存的后用”原则,安置房小区实行年度计划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编制计划、项目实施、项目验收、项目结算和资金支付的程序申请办理,并且明确规定了应当立即维修改造和不得从专项资金中列支的具体情形,充分体现基层实际,操作性强。三是监管得力,维修资金管理体现公开透明。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监察、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以及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需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全方位、多角度的监管,确保维修资金管理公开透明,确保安置房维修“养老金”惠及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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