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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反映:构建基层惩防体系过程中的“四个缺乏”应引起重视

来源: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05-30 分享 
    一是廉政教育缺乏自觉性、实效性。存在“三多三少”问题:即表面应付多、触及思想少,教育内容和方式多是根据上级要求被动安排,流于形式;照搬照抄多、结合实际少,用文件套文件,不注重自身实际;领导讲话多、群众参与少,表现为灌输式,没有互动。二是廉政制度缺乏操作性、针对性。多停留在若干“要”“不准”“禁止”等规定层面,并未得到认真执行和落实;有的制度本身内容比较“空”,没有结合自身实际,具体执行中可操作性不强;有的制度缺乏监督机制,无法落实。三是廉政监督缺乏规范性、权威性。在监管的重点对象、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上,还不能完备地形成监督谁、谁来监督、监督什么、何时监督、如何监督的运行机制。监督缺乏保障机制,表现在同级监督力度偏“软”,同级纪委(纪检组)对同级党组织监督制约的作用发挥不明显;上级对下级监督有“脱节”,进行督促检查时,听汇报、查台帐的多,强有力的抓手少;党内监督“和”为贵,批评自己的多,指出别人缺点时则蜻蜓点水、遮遮掩掩。四是教育、制度、监督三者之间缺乏系统性、互补性。表现为就教育抓教育、就制度抓制度、就监督抓监督,教育没有用制度进行规范,制度没有很好地发挥监督作用,监督的成果没有用于教育,监督中发现的漏洞也没有及时用制度加以规范。惩防体系建设出台的各项规定往往是见子打子,多属于应急的“单方”,互不关联,缺乏互补性,影响了惩防体系综合治理作用的实现。(芮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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