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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小官贪污逾三亿 监管制度“监大不监小”是主因

来源: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03-19 分享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一份审理职务犯罪案件的调研报告。这份调研报告显示,一些单位的“小官”往往拥有较大的权力,但现有的政策却对这些“小官员”没能形成有效的监管,于是这些外界看来的“小官员”却捅出了一个又一个的腐败“大窟窿”。 
    据统计,近三年来,北京一中院仅一审就审理了21件这类“小官员大腐败案”,超过该院审理一审职务犯罪案件的三分之一,涉案金额更是高达3亿4千余万元。 
    官小权大“小人物”也能捅“大窟窿”
    根据一中院的调研显示,审理的这21件“小官员大腐败案”中涉及26名被告人,其中处级干部11人,占42.3%,处级以下15人,占57.7%,他们犯的案子涉案金额最少一起也有105万元,最多的则高达9400余万元。26名被告人中有18人是单位一把手,管理、使用和经手的资金量巨大。还有的虽然是一般工作人员,但也因其身为财会人员能够经手大量资金。官小权却大是这些人的显著特点。
    北京市房山区的清洁队队长王远利,任职期间利用负责与相关单位签订协议和购买环卫用品、修车等职务便利,以开具燕山清洁队“大头小尾”发票等作为手段,累计贪污公款220万元。而作为一名处级干部的杨彦明在利用自己先后担任多家证券公司营业部负责人的职务便利,违规从营业部账户内提款,侵吞公款6972万余元。此外,他还在营业部改租经营场地的时候,挪用营业部2480万元资金,两项加在一起则高达9452万余元。
    小官员敛财不但胆大还很讲技巧
    小官员敛财不但胆大,还很讲究技巧。
    他们往往通过一系列让人眼花缭乱的“操作”,将公款“漂白”成私款。有的人将公司近千万元公款作为长期投资,用于其他公司的出资注册及增加注册资本金;有的人伪造本单位对外出租的房屋需维修、申请减免房租的事实,套取房租差额。
    据法官介绍,为了最大限度地追回本金,在某些情况下放弃利息,是一种常见的诉讼技巧。而受聘于国有公司的朱广彬竟利用他负责追索公司欠款的职务之便,在通过诉讼程序将货款本息追回后,却对公司谎称货款利息已在诉讼中被放弃,以此将该公司应得的欠款利息330万元据为己有。
    监管“监大不监小”小官大贪有空子
    这些“小官”能够制造如此多的腐败大案要案,其背后的深层原因有哪些?
    北京市一中院通过调研后认为,监管制度不健全、权力制约有死角等是造成小官大贪现象的主要原因。
    法官认为,相关单位现有的监管机制往往是“抓大”,而对一些小职位、小官员却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管制度。特别是对国有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人员的监管重视程度不够,制度不健全。
    法官还发现,这些小官们的作案时间都在两年以上,有的人在一个岗位一干就是几十年,从没有进行过轮换。长期占据这些关键岗位的“老人儿”在没有有效的监督、制约的情况下,很容易滋生腐败。此外,单位内部的审计检查由于对这些人往往流于形式,也导致了这些单位对存在的问题长时间发现不了。一些问题人员被放在重要岗位,而这些人善于伪装,有的人还是单位的先进工作者,领导眼中的“老实人”,背地里却干着不老实的非法勾当。
    最典型的是房山区市政管理所出纳董凤杰。2004年4月至2006年12月期间,董凤杰采用欺骗手段,先后44次私自填写现金支票支取现金,将单位公款230.3万元用于赌博后输了个精光。据董凤杰在法庭上供述,他自己深得领导信任,所以他们单位的财务章和领导人名章都由他保管,用来审计的银行函证和对账单都由他提供。
    法官称,上述案件还能透露出目前有些“小人物”与上级领导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背后有很多保护伞,出了问题也会有各方面的人出面说情,甚至干扰调查,对案件侦查设置障碍。在所谓的背景的庇护下,“小人物”有恃无恐地干违法犯罪的事,周围群众即使发现了问题也是敢怒不敢言。
    法官建议:建立重要岗位轮换交流制度
    针对“小官大贪”现象背后原因的分析,一中院认为破解的良方就是“对症下药”。法官认为,相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在任用各级领导干部前,均需要进行全面考察,从对重要岗位人员的选拔任用到平时的审计和考察都要形成长效机制,形成对权力的有效制约。
    与此同时,还应当保证审计考察工作的经常性和严肃性,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特别是一些人手较少但又掌握大量资金划拨审批等权力的部门,不要因人手少就不落实相关人员配备制度,以防权力的过度集中。各级领导干部还要加强对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防止权力被滥用,防止“灯下黑”的现象。
    法官建议,在防止用人失察,杜绝人事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之外,应当建立重要岗位轮换、交流制度,对在主管预算、会计、出纳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轮换,对一些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也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交流,以防止“小官大贪”不断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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