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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区纪委“五个明确”全力推进案件审理助辩制度
来源: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9-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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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提高案件审理质量,促进案件审理公开、公平、公正。新北区纪委“五个明确”,全力推进案件审理助辩制度,起到了明显效果。
一、明确助辩的原则。助辩采取本人自愿原则。案件移送审理后,案件审理部门书面告知被审查党员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委托其他党员帮助自己辩护由被审查党员本人决定。被调查人不要求助辩的,则直接进入案件审理的其他程序。
二、明确助辩人的条件。助辩人的范围一般为被审查党员所在支部、党总支或党委中的正式党员。特殊情况下,委托助辩人的范围可以扩大。被审查党员的近亲属以及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正在立案调查的党员;在党纪处分期内的人员不能作助辩人。
三、明确助辩的程序。案件移送审理后,案件审理部门在向被调查人发出《权利告知书》的同时,送达《聘请助辩人告知书》。被调查人如需聘请助辩人的,在3个工作日内向审理部门提交《党纪案件助辩委托书》。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对被调查人委托的助辩人作出资格审查,并向被调查人送达《助辩委托审核意见书》。
审理谈话3个工作日前,向被调查人和助辩人送达《案件审理谈话(含助辩)通知书》,告知审理谈话的时间、地点。助辩在审理谈话阶段进行,审理谈话由两人以上组成,审理谈话记录由被调查人和助辩人核对后签名。
四、明确助辩人的权利。助辩人享有了解案情、与被调查人谈话、阅看犯错误党员谈话笔录;向案件审理人员咨询相关的政策法规;了解办案程序并有权进行监督;对审理部门认定的违纪事实、定性等内容可提出质疑,或为被调查人提出从轻、减轻以及免予纪律处分或无错的处理建议;提请办案部门对有关问题进一步调查取证等权利。
五、明确助辩意见的处理。审理人员对被审查人及助辩人提出的意见疏理归纳,提交有权决定其处分的党组织讨论,凡属合理的申辩、助辩意见予以采纳,经审查不能成立的申辩、助辩意见不予采纳,并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材料,讲明采纳或不予采纳的理由,在党组织讨论处分决定前,向被调查人和助辩人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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